中国书法体现的中华先民对自然存在“阴阳”对转、互生关系的认知,是中华民族古今相通的一种人文精神。具体说来,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:
一是“天人合一”,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。人是大自然的一个组成部分,只有与自然和谐相处,人自身的存在才符合大自然的秩理,才是人的较好生存方式。中国书法的本质要素之一,就是对“物象”特征及“物象”之间和谐关系的抽象,保持着与自然秩理的会通,这正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人与自然亲和、和谐的人文精神。
二是“和而不同”,遵守共性,发展个性,体现在规范、规律基础上追求创造与发展的人文精神。这种精神反映在书法上,就是书法家既要遵循汉字在形体构成上的规范性、同一性,又必须在心与手的作用下,以创作出不同于他人的、富有个性特色的艺术作品为指归。再者,即使是同一位书法家多次书写同一字体、同一内容的汉字,在点、线的刚柔、轻重、粗细、穿插、节奏,字形的肥瘦、势态,行式的宽窄、斜正,通篇的风采、神韵等不胜枚举的书法情状,也不应该雷同,以达到在自己书法风格基础上的“和而不同”,时出新意。因此,中国书法既体现出“和”的精神,又在“和”的前提下,发扬个人独特的创造性。
三是“德艺并重”,将书法的艺术品位和人的精神品位作统一观。这是人文精神在书法中的又一体现。“书为心画”,书法是心灵的迹化,是人的精神产品。这精神产品作用于书法家的师承和创作过程,也是受美的熏陶、美的启发、美的教化以及美的创造的过程。书法对书法家心灵、性情的陶冶,潜在地作用于品格、素质、精神境界的修养。而这些方面的改善和提升,又进一步促进书法创作朝着高境地的方向发展。因此,书法的创造,必然要求书法家自觉地置身于以德治艺、以艺修德、德艺并重的历炼之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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